儲存場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災負荷的特點,特別是儲存A類和B類物品的儲存場所。如果發生火災,很難保存,可能造成嚴重的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經濟建設。對于社會發展,有必要實行嚴格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3條第3款規定:“可燃物倉庫的管理必須實施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總結倉儲區的防火經驗,汲取火災事故的教訓,系統地并科學地規范儲存。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對于預防和減少倉儲區域的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
消防安全培訓(1)儲存場所應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對消防安全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室值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項培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獨有的工作職業技能鑒定,并經認證工作。 (2)倉儲場所應當在雇用或轉移到崗位之前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對于在職人員,應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貯存場所,每年至少每六個月或其他貯存場所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習。消防演習應包括以下內容:a)根據存放情況和存放場所的危險程度,合理地假設演習的火場,如火點,可燃物的類型,火勢蔓延等等; b)根據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的責任和操作要求,針對假設火災情景進行滅火,物料轉移,疏散等演習; c)及時總結和分析演習,發現問題,并及時改進消防和應急疏散計劃;制作演練記錄,包括演習時間,參與者,演習組織,情況的實施和總結。
e)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f)組織專職或強制消防隊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 g)組織消防和緊急疏散計劃和消防演習;定期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i)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并建議實施獎懲措施。 (3)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尚未確定全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4.儲存保管職責儲存場所的倉儲人員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并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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