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應盡量減少原始谷物中的雜質和損壞,蠕蟲,芽,霉菌,病斑和其他受損顆粒的數量。儲存和運輸的設施和設備應保持清潔和干燥,以防止微生物污染。 8.2生物污染控制8.2.1原糧安全水分8.2.1.1原糧運輸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原糧含水量高于安全水分,應及時采取干燥措施,減少原糧含水量要安全保濕。 8.2.1.2原糧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原糧的含水量并記錄。當原始谷物的含水量高于安全水分時,應采取干燥措施,將原谷物的含水量降低到安全水分。有關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濕度監測,請參閱附錄A.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和整改記錄; e)消防檢查,檢查記錄; f)相關電氣設備測試,防雷設備測試等記錄; g)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h)消防和緊急疏散計劃以及消防演習記錄; i)火災記錄; j)火災獎懲記錄。貯存管理1.根據GB0016的規定,貯存場所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分為五類:A,B,C,D和E. 2.臨時建筑物或構筑物不應建在貯存場所;需要設置裝卸作業時,應當經消防安全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并確定防火人員,并實施臨時防火措施。它應該在手術后立即移除。
室外儲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a)室外儲存物品應分類,分組和堆疊(垛)以便儲存。堆垛與堆垛之間的隔火距離不應小于4m,各組之間的隔火距離不應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應小于10m。室外儲存場地的總儲量和與其他建筑物,鐵路,公路和架空輸電線路的防火間隔距離應符合G50016的規定。 b)室外儲存區不應積聚碎屑,應控制植被和雜草的生長,并定期清理。 12.將室內儲存物品轉移到室外臨時儲存室時,應采取適當的防火措施,并盡快轉移到室內儲存室。 13.物品的質量不應超過地板上的安全負荷。當存儲吸收性物品時,應考慮在滅火期間可能吸收的水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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